刑事拘留并不等同于在监狱中服刑。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执行
拘留措施时必须出具相应的
拘留证明文件,且
被拘留者应立即被转移到看守所内接受监禁。看守所主要是由警方暂时监管
犯罪嫌犯以及被告人员的场所,而非正式的监狱。相反,监狱则为落实服刑规范的场所,主要用于关押那些经审判认定有罪而且依法判处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缓期执行刑罚的罪犯,在此地开展改造活动。因此,在刑事拘留阶段,被拘留者实际上被拘留在看守所,而非正式的监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