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二百零八条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对于
公诉案件的审理时限应控制在两个月之内宣告判决,最晚不得超出三个月。若遇特殊状况,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三个月,或向最高人民法院上报并请求批准延期。据此可知,
盗窃案件的开庭日期理应在上述审定期限之内,然而实际的开庭日期则需视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院的审理进展而定。倘若案件涉及到
死刑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亦或是出现了其他法定需要延长
审理期限的情况,那么审理期限便可能会相应地予以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