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实施
拘留行为时,务必立即将
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收监拘禁,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此外,除非存在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通知可能妨碍侦查工作进行的特殊情形,公安机关应在拘留行为发生之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向被拘留者的
家属发出通知。因此,在
刑事拘留事件发生之后,家属通常能够在二十四小时内接收到相关通知,然而,这一时间安排还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包括案件的性质以及侦查工作的实际需求。若通知可能对侦查工作产生阻碍,公安机关有权暂缓通知家属,但在上述情况消除之后,必须立即恢复通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