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八十五条明文规定,当公安机关决定对某人进行
拘留时,应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通知该
被拘留人员的亲属。然而,若遇
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实现告知,或者考虑到被拘留者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或恐怖活动
犯罪等情况,在此情况下进行通知可能会阻碍对案件的侦破工作,此时,可以暂时不通知被拘留者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