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明文,若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后,针对被指控罪行的相关
证据基础保持不足之情况,经由审议后案件有可能以发现事实不清或
证据不足为由,被退回至原审人
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在经过重新审理之后,若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
抗诉,则应由第
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并且不得再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因此,倘若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案件便有可能因证据不足而导致原判被撤销,进而需要重新展开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
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
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
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
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