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系依据我国
刑法专门设立之
自诉案件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相关细则规定,人
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其审判期限应严格掌控在两个月之内,且宣判期限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然而,若所涉案件中包含
死刑、
附带民事诉讼等复杂情形,或存在其他特殊因素,则该等案件的审判期限可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特别批复后予以适当延长,延长幅度通常为三个月;如遇极个别特殊情形,仍需进一步延长,须提请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核批准后方能执行。若涉及到人民法院变更案件
管辖权,则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接手案件之日起,审判期限将依法重新开始计算。另外,若人民检察院于审理案件过程中针对
证据不足部分进行
补充侦查,并在完成补充侦查工作后将相关材料移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亦应对这类案件重新确定审判期限。就侵占罪这一主题而言,若是属于自诉案件性质,那么便可能适用于
民事诉讼程序中的
审理期限规定,放宽至一般情形为受理案件后六个月之内宣判,但特殊情况下仍可酌情予以延长。反之,如若侵占案构成
公诉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该在受理案件之后的两个月内宣判,最迟到三个月之内必须定案。因此,侵占罪的
立案及审判流程,审判期限均可能控制在两个月之内,然而,真正的立案及宣判时间仍需视具体案件情况以及法院审理进展速度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