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应严格遵守如下五项具体要求:1.未经许可,不得擅
自离开所在区域,包括常驻市、县;2.如个人居处、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有所变更,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构进行汇报;3.在接到
传唤时,务必准时到达指定地点;4.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
证人出庭作证;5.严禁销毁、篡改
证据或串通口供。除此之外,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案件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1.禁止进入特定场所;2.不得与特定人员私下会面或互通信息;3.不得参与特定活动;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上缴至执行机构保管。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未能遵守以上规定,且已缴纳
保证金者,将面临保证金部分或全额没收的
处罚,并依据情节轻重,责令其作出书面检讨,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
担保人,或者采取
监视居住措施、直至
逮捕。若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依法逮捕的,可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实施
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