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倘若在实施
绑架行为过程中导致
被害人不幸身亡的情况发生,这无疑是对绑架
犯罪进行了进一步的加重处理。若在此类犯罪事件中,
行为人还存在故意造成被害人
人身伤害、直至其死亡的严重恶行,则必须对其实施严厉惩治,即予以
刑事处罚,其中包括投以
终身监禁乃至
死刑的严厉
刑罚,同时还要没收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基于此种考虑,对于那些实施了绑架他人并最终导致受害者死亡的罪犯,我们必须坚决地给予他们最严厉的惩罚,即投以无期
徒刑甚至死刑的刑罚,并且还要没收其个人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
被绑架人的,或者
故意伤害被
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