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凡是自愿如实供述罪行且尊重并且同意在律师或值班律师陪伴的情况下与检方就认罪问题及其
量刑协商达成共识者,都必须在
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现场的见证下签订确认有罪、同意量刑建议以及表示愿意接受相应
诉讼程序的具结书。这便意味着
犯罪嫌疑人均需在表达认罪意愿并同意相关条款之后,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见证之下完成
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工作。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律条款同时也列举出了三种例外情况,即在这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无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因此,尽管
认罪认罚书的签署通常会在犯罪嫌疑人认罪并同意相关条件之后进行,但是具体的签署阶段可能会因为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特殊状况而有所差异。若犯罪嫌疑人恰好属于上述法律条款中所列举的三种例外情况之一,那么他们将无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
犯罪事实,愿意接受
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