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以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
辩护人皆有权力提出申请,请求更改原本执行的强制性措施。司法部门如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接获相关申请之后,必须在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决策。也就是说,若
当事人希望在被
羁押于看守所期间获得
取保候审的机会,他们应依程序向上述行政主体提出申请,且这些
行政部门也需在三日内给出明确答复。若决定不予
变更强制措施,则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详细阐明拒绝的原因和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