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乃是
侵占罪的一种重要形态,依据我国严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中的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与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他们采用其所担任职务的便利条件,擅自将原本所属单位的财产非法变更为个人所有的行为,则会被视为违反
犯罪原则的职务侵占罪。因此,无论是从形式还是实质意义来看,
职务侵占都堪称侵占罪的一个分支,然而它却是专门针对特定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各类型的单位生存员工)以及特定活动(利用自身职务的优势地位,
非法占有原属单位的财产)进行特殊规定的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