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部门对于
被拘留者,若认定其需要进行
逮捕处理,应于
拘留期结束前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申请并请求批准。然而,在特定情形之下,可将此限期适度延长1至4个自然日。针对那些流窜
犯罪、频发犯案或结伙犯案的重大嫌疑人,其审查批准的时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30天。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逮捕申请后的7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在
强制猥亵案件中,
刑事拘留的期限通常不会超出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如需继续展开调查工作,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