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强奸罪系指采用
暴力、
胁迫或其他不当方式侵犯女性贞操权及自主选择性的行为。该
法规对于夫妻间的互动并无特别规定,故从一般原则上看,夫妻关系并不应构成强奸罪的事由。然而,若有任何一方向对方施加武力、威胁或其它非法途径,强迫其与自己发生性行为,并且满足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所有构成要素,即便身处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亦有可能被判定为强奸罪。反之,若夫妻双方在进行性行为时,均为自愿从其,且未有一方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则此种情形通常不会被视为强奸罪。然而,若有一方在另一方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手段强制与其发生性行为,则此类行为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强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