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于敲诈
勒索罪的
量刑应当结合实际涉及的
犯罪金额以及情节进行综合考虑。然而,若将儿童姓名作为实施
敲诈勒索行为的工具,且无明确的犯罪金额及情节信息予以详细说明,则难以直接推断其应承担的
刑事责任。若所实施的敲诈勒索行为符合“
数额较大”的标准或者存在多次敲诈勒索的情况,那么可能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同时还需缴纳
罚金;若敲诈勒索的金额达到了“
数额巨大”的程度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同样需要缴纳罚金;而当敲诈勒索的金额达到了“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则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仍需缴纳罚金。因此,具体的判决结果必须依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
证据进行准确判定。在儿童姓名被用作敲诈勒索手段的情况下,若缺乏充分的证据证实敲诈勒索的金额或
情节严重,那么该行为或许并不足以构成敲诈勒索罪,并且也未必会受到相应的
刑事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