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之明文规定,对于涉及卖淫、
嫖娼行为的处理,原则上可处以十日至十五日的
拘留,另可附加至少五千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在情节相对轻微的前提下,则可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最低五百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故此,对卖淫类
违法人员的惩戒措施包括
拘留期限,可能超过十天,这一待定的拘留期限又需视具体案情及法院最终裁决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