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法定代表机构,其成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若滥用
公职之便,私自挪用业主大会所拥有的资金,且该行为如果涉及到的金额数量巨大,超出了法定的还款期限达到了三个月以上;或者虽然还没有超过三个月的规定时间,但是这个数目已经算得上是巨大,并且其挪用的目的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或者是从事
违法活动的话,那么这种情况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是犯下了
挪用资金罪。然而,对于是否构成
犯罪这一问题,还需要结合实际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其中包括了挪用资金的具体数额、资金的使用方向以及是否已经归还给业主大会等等因素。如果挪用的资金数额并不大,并没有达到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中所规定的
立案标准,那么这种情况下,可能就不会被判定为是犯罪。因此,要判断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必须依据具体的事实情况和相关
证据来做出准确的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