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依法
拘留的
犯罪嫌犯,若确定其有必要进行
逮捕,则应在拘留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
递交书面审查申请。如涉及到特殊情况,审批期间可适当顺延,最长延迟一天至四天。据此,尽管
职务侵占尚未到达
刑事拘留的程度,但公安机构若认定其需要以逮捕形式加以处理时,则必须在拘留满三日后方可提交审判机关对逮捕事宜提出审核与批准。倘若该案件涉及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团伙作案等重大疑难问题,审批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天。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书之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