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八十六条法律
法规之规,公安执法部门在依法对涉案人员采取临时拘禁措施之后,须于二十四个小时之内对其展开深入细致的审讯。若在此期间发现应予豁免拘捕之情形,则需毫不拖延地将被
拘押者予以释放,同时向其颁发相应的
释放证明文件。因此,在
刑事案件中,对涉案人员实施
拘留后的相关程序应涵盖以下几个环节:首先是执行拘留;其次是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审讯;最后是在发现不应拘留的情况下,立即将被拘押者释放并向其颁发释放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