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犯罪构成理论中,任何
罪名皆由客观要件及主观要件两方面组成。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侵犯警权的“
袭警罪”其客观行为具体表现为对正在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施
暴力侵害,而对该种行为的主观认知系故意为之。因此可以看出,“袭警罪”在法律实质上,正是将
主观故意与客观伤害行为这两大概念相相融合的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
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
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