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即该法典中的第一百零五条的严格规定,涉及到案件处理过程中所用的时间,无论是作为时、日或月来计量,其起始的起点或节点将不会被包含在最终的计算当中。同时,法定的期间应当排除掉那些在路程上所花费的时间。此外,倘若在上诉书或其他相关文件在期限结束之前就已被投寄到邮局进行邮递的话,这样的情况将被视为未超出时限。同样的,在最终期限到来的那一天恰逢节假日的情况下,以假期完毕后的首个工作日作为评定期限是否到期的标准。然而,在囚禁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是犯人的前提下,他们的囚禁期限应以正常的假日结束之日截至,不能由于假期的存在而产生延期的效果。关于
刑事拘留期限的计算,必须要严格按照上述的相关
法规来执行。例如,假如某个案件涉及到的
当事人被
刑事拘留,
拘留期限设定为十天,那么从
拘留开始的那一刻起,拘留期限就不应被算入其中,而是应该从实际开始拘留的第二天开始算起。同样地,若拘留期限的截止日期刚好遇到了节假日,此时拘留期限则需要向后延迟至假期过后的首个工作日。如果在拘留期限内,
被拘留者已经被提请
公诉或者被判有罪,那么拘留期限应以正常的期限结束之日为准,即便最后一天是节假日,也不能因此而产生延期的效果。总的来说,刑事拘留期限的计算必须严格遵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期间的计算并不包括拘留开始的时日,并且在最后一天为节假日的情况下,拘留期限需向后延迟至假期过后的首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