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明文规定,若在侦查实践之中发现某些应予移交司法审判之人并无担任
刑事责任人的必要,那么理当撤销此等案件。然而,这部法律的相关条例并没有清晰地揭示出取保候审与撤销案件两者之间存在着何种直接关联。取保候审,作为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
犯罪嫌疑人不会干扰侦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时也不能逃避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撤销案件,则是指在
侦查阶段发现某起案件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之时,依照法定程序终止对此案的侦查工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倘若已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被发现其行为并不构成
犯罪或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从理论角度来看,应当撤销此案,并按照法律规定将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然而,是否要撤销案件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
侦查机关的判断来做出决策。如果侦查机关认为案件仍有必要进行深入调查,他们可能会选择继续进行侦查工作,而非立即撤销案件。因此,取保候审本身并不能直接决定是否撤销案件,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侦查机关的最终决定。如果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不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被取保候审,都应该依法撤销此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
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
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
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