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所确定之原则,公安机关在特定条件之下有权采取先行
拘留措施,包括正在筹备
犯罪行动、进行中或已经完成犯罪且即刻被发现的现行罪犯或高度可疑人员。至于
交通肇事罪,这是一项由疏忽大意而导致的犯罪,若肇事者其行为符合本法条款中提到的任一种情况,如实施犯罪之后企图自杀或逃离现场,或是具备破坏
证据、
伪造证词或者
串供的可能性时,公安部门便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其施行先行拘留。然而,在肇事者尚未出现上述情况的前提下,通常并不会立即采取拘留措施,而是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调查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