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联邦法律关于看守所制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看守所条例》的明文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面临
刑事拘留并收到相关
起诉书副本之后,将有权安排与其所委任的
辩护律师或是由人
民法院依法指派的辩护律师进行会面或通讯交流。这就意味着,在看守所的拘禁期间,
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除了必须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以及服从看守所的严格管理之外,他们还有机会通过与辩护律师的会面,深入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为自己的辩护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同时也能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
提起公诉的案件,被
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
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