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二百零八条的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对
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判的期间规定为两个月以内,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但若涉及具有可能被
判死刑、
附带民事诉讼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的案件时,则需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予以适当顺延三个月的审理期;而若在此基础之上仍需延长,需要上报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当人民法院变更了案件的主管权限时,
审理期限将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接到案件的那一天开始计算。此外,若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案件进行
补充侦查,并在补充侦查工作完成之后将
案件移交至人民法院,那么人民法院也应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关于
危险驾驶罪这一类的
公诉案件,其审理期限同样适用于以上所述的相关规定。因此,危险驾驶罪案件在开庭后的
羁押时间将主要取决于具体案件的审理进展情况,其中包括是否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等诸多因素。若案件能够在法定审理期限内顺利审结,通常情况下不会超过三个月;然而,若需要延长审理期限,则可能会导致羁押时间进一步延长。对于那些尚未审理完毕的案件,我们无法准确预测其具体的羁押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