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其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
从业人员。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此类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若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
挪作他用,无论是供自己私自使用还是借予他人,只要涉及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即“
数额较大”)并且在三个月内未能偿还,或者虽然未满三个月,但所涉金额较大并用于营利性活动,抑或是从事非法活动,便有可能被认定为犯下了挪用资金罪。至于确切的
量刑标准与案件性质等因素有关,可能会判处三年及以下不等的
有期徒刑或
拘役,甚至在
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处以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然而,如果这些资金在
提起公诉之前能够得到妥善归还,则有可能获得从轻到减轻乃至免于
刑事责任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