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之明确规定,宣告被判以
有期徒刑之犯人,在实施经过程中,若能严格遵守监管规定,全力接受教育矫正,并确实体现出悔过自新的迹象,或有助于消除往昔错误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具有
立功表现的,则可考虑予以相应地减轻
刑罚。故此,倘若
帮信罪行相关被告,能够在其服刑期内展示出上述所描述的种种良好状况,例如严守监规纪律、积极投入教育改造、表现出自新悔悟之情状或者具备了
立功之实际行动,那么他们的确存在一定机会获得刑罚减轻。然而,最终判决是否予以刑罚减轻及
减刑的幅度,仍然需要由法庭依法依规,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裁量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