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在
犯罪分子服刑过程中,只有满足严格遵循监狱守则及积极参与各项改造活动,确保其确实拥有悔过自新的意愿并展现了显著的改造结果,或者显现出显著的
立功表现,甚至是具备
重大立功行为等多项严格标准,才有可能获得
减刑的机会。然而,减刑的幅度会因原
判刑期的长短而有所差异,但无论如何都不得低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因此,对于故意
伤害罪的罪犯而言,若在服刑期间能够达到上述所有条件且符合减刑的限度,便可依法申请减刑。至于具体的减刑年限,需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与法院的最终判决来决定,我们无法给出确切的减刑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