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即未经执行机构的许可决不允许擅
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县范围。此举意味着,若要使犯罪嫌疑人群体、甚至是被告人能够异地开展工作,他们必须首先获得执行机构的批准,否则将有可能触犯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进而导致
保证金被没收、需重新缴纳保证金、寻找保
证人、接受
监视居住或者面临
逮捕等严重后果。因此,对于那些处于取保候审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来说,他们无法在异地进行工作,除非事先得到了执行机构的正式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