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交通肇事罪案件中的
民事责任与
刑事责任的处理次序问题,并不存在必然的先刑后民的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于因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情形,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予理赔;若仍有不足之处,则应按照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按比例分担
赔偿责任。若
当事人就
交通事故所引发的
损害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调解申请。调解自相关事件发生之日起启动,直至办理完丧葬事宜、医疗终结或者定残、确
定损失之日为止。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若交通事故涉及到刑事责任,例如交通肇事罪等,通常会优先进行
刑事诉讼程序,以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若涉及到
民事赔偿问题,当事人既可以选择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亦可另行提起
民事诉讼。若在刑事诉讼阶段未能妥善解决民事赔偿问题,
受害人或其
代理律师有权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
肇事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在处理交通肇事罪案件时,并非必须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则,而是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及当事人意愿,灵活选择先行进行刑事诉讼抑或是民事诉讼。若当事人选择先行提起民事诉讼,同样可以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
赔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