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诉讼法》之七十一条明文规定,已经获得取保候审之
犯罪嫌疑人及被告方必须严格遵守一系列特定规定,其中包含禁止擅
自离开所居住之城市、县城,必须如实报告地址变动情况,以及须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同时还需避免对
证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干扰,严禁销毁或篡改任何
证据材料等等。若有违反上述规定者,已缴纳之
保证金将予以没收,并且可能会被要求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
担保人,甚至可能面临
监视居住、
逮捕等严厉
处罚。如若
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且
情节严重至需要逮捕者,可先依法采取
拘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