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乃是我国
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措施,由国家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
执法机关依法行使权力进行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第71条明文规定,获准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应严格遵守一系列的规定,其中包括不得擅
自离开本人所居住的市、县,要按时前往
司法机关报到,不得影响
证人的正常作证行为,禁止故意销毁、编造
证据或是串通他人做出
虚假陈述等等。除此之外,若有必要,也有权对被取保候审者发布限制令,如不得擅自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人群形成交往关系、不得参与特定类型的活动,甚至需要移交相关
身份证明文件等。至于
申请取保候审的
当事人是否会被学校知晓,这主要取决于具体的个案情况。假如取保候审的决定与当事人所在的学校区域有所关联,亦或者原告人与学校之间存在着直接的联系,那么学校很可能会了解到这个情况。然而,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具体通知方式和范围,所以学校是否能够掌握到这个信息,还得看实际操作的方式和当地法律执行的具体情况而定。只要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严格遵守了上述的各项规定,学校通常情况下是无法得知他们已经获得取保候审的事实的。但如果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定,根据法律条款的规定,执行机关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应对,比如没收
保证金、要求重新缴纳保证金、寻找
担保人、
监视居住或者
逮捕等。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可能会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到关于被取保候审者的相关信息。总的来说,学校是否知晓取保候审的情况,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因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执行机关必须向学校发出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