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体系中,采取
保释候审的方式并不属于
追诉期限的适当延伸范畴。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八十八条的明确规定,追诉期限的适当延长仅适用于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正式
立案展开侦查工作,或者在人
民法院已经受理相关案件之后,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故意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特殊情况下。而保释候审作为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通常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并予以实施的一种保障其人身自由不受
羁押限制的手段,旨在确保
诉讼程序得以顺畅进行。因此,保释候审与故意逃避侦查或审判之间存在本质区别,故不适用于追诉期限的适当延长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
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