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明确规定,各级
刑事法院在对
公诉案件进行审理时,其审限应控制在两个月内完成宣判工作,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若遇特殊情形,可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申请延长三个月,或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延长。因此,对于
盗窃罪主犯的
开庭时间,亦须严格遵守此项法律规定。具体的开庭日期将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其中涉及到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准备等多个环节的推进情况。如若案件较为复杂,则可能需要更多的时间来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