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若公安机关在执行
拘留期间发现需对
犯罪嫌疑人进行
逮捕,应在拘留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交
审查批捕申请。在个别情况下,该审批期限可延长为包括次日在内的四天。而针对流串式
犯罪、屡次
违法以及团伙作案的
重犯嫌疑人,其提交审查批捕申请的期限则有望被延长至整整三十天。同时,人民检察院亦应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申请逮捕文书后,于七日内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因此,在涉及到
盗窃罪的案件中,从拘留开始,公安机关将有三天至三十天的时间来提交审查批捕申请,而人民检察院也会在七天内给出相应的决定。综合来看,整个流程可能需要耗费十天至三十七天不等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