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其所执行的释放被
逮捕之人以及予以变更逮捕措施等行为过程中,必须向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进行通知。”这就意味着,若公安机关决定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
取保候审的措施,那么他们有义务将此项决定通知给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尽管该条款主要针对的是逮捕措施的变更问题,然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
基本原则及其实际操作情况来看,
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同样需要通知原批准机关,从而
保证法律程序的公正性与透明度。因此,从实践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合理推测出,对于取保候审的决定,亦应向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进行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