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当公安机关释放已捕人士或是变更扣押手段至其他方式时,须及时通知负责批准上述行动的人民检察院。尽管此项条例并未明示取得
保释成功之后,是否有必要通知涉案人员的
家属,然而,鉴于保释即为
强制措施变更的一种可能性,从逻辑推理角度出发,可以认为,当公安部门做
出资深化的强制方法改变之时,他们应该向相应的人民检察院通报这些变动,而人民检察院也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向涉案人员或被告人的亲属通知相关信息。故而,尽管法律对此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然而这一处理步骤无疑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以及程序公正原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
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