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起哄闹事是否构成
寻衅滋事罪行的判断,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所确定的法律标准进行深入剖析。倘若起哄闹事的举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便有可能触及到寻衅滋事
罪名的范畴:1.在公共场合聚集公众制造喧嚣之势;2.致使公共场所秩序遭受严重扰乱;3.其行为对社会秩序产生了破坏性影响。若起哄闹事的行为未对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严重混乱,或未对社会秩序产生实质性的破坏,那么便无法构成寻衅滋事罪。然而,若起哄闹事的行为同时满足上述所有条件,且
行为人为首纠集他人多次实施此类行为,那么
犯罪嫌疑人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可附加
罚金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
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