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接到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之时,需要在法定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决定。因此,从
拘留阶段过渡至
取保候审阶段,理论上而言,其所需耗费的时间不应超过三个工作日。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受到诸如案件复杂性程度、
证据搜集以及
审查起诉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可能导致实际上所需要的时间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范围之内。若申请遭到拒绝,申请人有权要求知晓拒绝的具体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