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明确规定,
寻衅滋事罪主要涵盖了包括但不仅限于强行夺取、强行要求或任意破坏以及
非法占有公共或
私人财产,且
情节严重的各类行为。若某位人士的侵财行为满足了“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特性,同时情节严重,那么该种行为便有可能被判定为寻衅滋事罪。然而,对于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这一问题,仍需根据具体事件进行深入剖析,其中涉及到
行为人的行为动机、手段及所产生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若行为人的行为并不符合上述法律条款中所描述的情况,或者其情节较轻,那么就有可能无法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因此,在判断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时,必须综合考虑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与相关
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
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