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若
公诉部门对处在拘禁期内且其需要进行
逮捕的嫌犯,务必于该嫌犯被拘禁之日起的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其进行审查并
批准逮捕。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案件较为复杂或嫌犯的具体情况较为特殊时,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至四个自然日。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有可能进一步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在此期间,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因此,涉嫌
强奸罪的嫌疑人可能会在
被拘留后的三个自然日至三十个自然日内被批准逮捕,具体的审批时间将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及嫌疑人的具体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