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明确阐释,若人
民法院对于被告人进行了缺席审判之后,
当事人本人
自动投案又或是被捕归案,法庭应立即启动重审程序。也就是说,若是被告方对判决结果不甚满意,他们可是有权发起质疑,申请再度审理涉案事物。倘若法庭在判决、裁定产生
法律效力之后发现对罪犯财产的处分确实存在错误的话,理应对其财产实施退还和
赔偿。由此可见,恶意
伤害罪的被告方可通过对判决结果提出异议,来争取重新审理此事的权益。假如法庭发现判罚中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决策的确存在误区,那自然也需要对此展开相应的退还或赔偿工作。总的来说,恶性伤害罪的被告对法庭的判决有异议的话,是完全可以提出
申诉,申请再次审理此案的,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这也可视作是上诉的一种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
缺席判决后,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
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依照生效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进行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