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我们注意的是,
刑事拘留并不等同于服刑。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第八十五条揭示了刑事拘留作为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之下针对
犯罪嫌疑人而实施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嫌疑人试图逃避调查或者继续
违法犯罪活动。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在实施
拘留之后,
被拘留人员必须被送往看守所进行
羁押约束,已然成为了
刑事诉讼程序环节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良性的拘留与恶劣的服役(通常所称的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等等)不能混为一谈,后者乃是在罪犯经由法律法庭审判定罪并判定需执行相应
刑罚之后,在监狱内接受惩罚的过程。因此,在拘留期间,被拘留者尚未经过法律审判,故此不能将其视为已经开始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