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国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明确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实施
逮捕之后,相关追捕活动在私人调查阶段的最长时间应控制在两个月之内。然而,若案情较为复杂且探寻完成所需的期限已满却仍旧没有结束的案件,可以向所在地区上级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以此来适当延长期限一个月。因此,总的来看,关于
刑事拘留的相关侦查活动最为长久的期限通常不应超过两个月,但对于那些极为特殊和复杂的案件,可以针对性地申请一个月的延长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