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明文规定,对于
诽谤罪的成立,并未直接将其转发次数设定为定罪依托。实际上,诽谤罪的构成需要具备以下要素:首先,实施者必须采取
暴力或其他公开方式对他人进行
侮辱;其次,必须有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客观存在。此外,只有当上述行为的恶劣程度达到法定的“
情节严重”级别时才会构成
犯罪。然而,对于何谓“情节严重”这一问题,通常需由法院在法庭上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判定,其衡量的要素繁多,如诽谤言论的内容、传播范围之广度、社会影响之深度等等。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说,诽谤行为的转发次数本身并不能直接决定该行为是否构成诽谤罪,而应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全面评估。即便某次诽谤行为的转发次数较少,但若其恶劣程度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那么同样可能被认定为诽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
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被害人向人
民法院告诉,但提供
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