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明确指出,被取保候审之人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其中主要涵盖:不得擅
自离开所居地所在的市、县,要
保证随时到案接受调查,不可干扰
证人作证行为,严禁毁坏、编纂
证据或者相互串通口供等等。同时,法院、检察机关及公安部门可根据实际案件情况,对被取保候审者施加限制性规定,例如禁止其进入特定场所、禁止与其特定人员进行会面或通讯联系、禁止参与特定活动等。然而,上述法律条款并未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者能否继续正常上班。然而,根据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被取保候审者需遵守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规定,这就意味着他们必须在指定的区域内生活。若其工作地点并不在此区域内,那么他们可能需要向单位申请休假或调整工作时间以确保能够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因此,被取保候审者能否继续上班,关键在于其工作地点是否位于所居住的市、县范围之内,以及是否符合其他关于
取保候审的规定。若其工作地点不在所居住的市、县,或者其工作内容可能会妨碍其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那么他们可能需要调整工作计划或申请休假。反之,若其工作地点在所居住的市、县,且不会对其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产生任何影响,那么他们或许仍有可能继续保持正常的工作状态。总而言之,被取保候审者能否继续上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以及取保候审的具体规定进行综合评估。只要他们的工作内容不
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那么他们便有可能继续保持正常的工作状态。但若其工作地点不在所居住的市、县,或者可能违反取保候审的其他规定,那么他们可能需要调整工作计划或申请休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