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无论以何种方式所获得的收入均应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性质。
若男方在此情况下向第三者支付款项,该行为将构成一方对
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然而其背后的动机并非为满足家庭生活或共同事业所需的投入与支出,从而侵犯了配偶的应有财富权益。
被侵害权益的一方在发现相关事实之后,无疑具备相应权利去索回原本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
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