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保证事项能否成为配偶间应负担之
连带责任问题,需视具体情况而加以评估判断。
若该保证义务于
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便可视为配偶双方之间的共同连带责任。
反之,若是由配偶中的单一一方自婚姻持续过程中以其个人名义,且未能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
债务,则此种情形并不被视为配偶间的共同负债;
但若债权方能提供确凿
证据显示此类债务已被用于支持本家庭或夫妻双方在工作及经济领域的共同发展,或是得到了双方明确一致的意愿表达之佐证,那么这种情况将被视为配偶间的共同负债。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