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典》第九十七条明文规定,被指控犯有罪行的嫌疑人员、被告者以及其赋予法律权限
代理的人士、尤其是亲属及
辩护律师,都具有向司法机构申请改变强制性措施的权利。当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门收到上述申请时,应务必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决断。据此,倘若
家属提出撤销
羁押、恢复自由之申请,有关机关必须在三天内就做出决定。若对于
变更强制措施不持赞同态度,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明确陈述反对决策的理由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