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第八十七条明文规定,对于强奸
犯罪行为的
追诉时效年限需依其法定最高
刑事处罚而定。若强奸罪的法定最高
刑罚为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那么其追诉时效即为五年;倘若该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但不足十年有期徒刑,则其追诉时效年限便设定为十年;反之,假如强奸罪的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或更多年份的有期徒刑,那么其
追究时效将延长至十五年;最后,若相应
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
终身监禁或者
死刑,那么其追诉时效也将高达二十年。然而,如果在此
期限届满之后,
被害人或者检察机关依然认为有必要对嫌疑人展开进一步的追究,便需要上报至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由此可见,针对强奸罪的具体
追溯期限应根据每一个具体罪行所对应的法定最高刑罚标准而明确规定。在
有效期间内,有权
提起公诉;而当时效过期后,通常情况下不会再予以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
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