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范,公检机关在对于
被拘留者,若判断确有必要实施
逮捕,应于
拘留之日起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
审查批捕。在特殊状况下,可申请延期至四日。针对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等重大
犯罪嫌疑人,其审查批捕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从收到公安机关请求
批准逮捕书之次日起的七日之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如需继续展开侦查工作,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则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据此,
刑事拘留满37天之后是否会予以释放,须视具体情形而定。若公安机关在37天内已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捕申请,但人民检察院却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公安机关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反之,若公安机关在37天内未能提出审查批捕申请,或者虽提出申请但人民检察院在规定时限内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被拘留者可能无法获得释放,仍需继续被
羁押以待进一步的侦查及法律程序。因此,是否释放被拘留者,需依据具体情况与法律程序进行综合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